关于第22818785号“名校堂 MING X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名校堂 MING XIAO及图 22818785

阅读:118427 2018-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台智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8785号“名校堂 MING X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其使用于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当…

  申请人:深圳市台智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8785号“名校堂 MING X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其使用于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当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3、申请人在先含有文字“名校”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名校堂 MING XIAO”和图形构成。其中显著识别文字“名校”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游戏机、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名校教育”产生联系,进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含有文字“名校”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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