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弘盛优儿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9630号“优儿帮 UR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37725号“优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服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优儿帮”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