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1008号“THOM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OMAS G1271008

阅读:146950 2018-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托马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1008号“THOM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化妆品和药品容器阀帽的企业,通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化妆品和药品容器阀帽领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在第6类,申…

  申请人:托马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1008号“THOM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化妆品和药品容器阀帽的企业,通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化妆品和药品容器阀帽领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在第6类,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05816号“THOMAS”商标、第9926042号“THOMA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303269号“THOMAS”商标、第6542703号“THOMAS”商标、第14764285号“TOMA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在第21类,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04709号“THOM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四、在第40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54088号“泰晤士 TH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第21类复审商品、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网页介绍;申请人中国独资公司的介绍及工商登记信息;引证商标一、二、六撤销三年不使用文件;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及其产品的介绍;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及其服务的介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金属执行器护套”商品上的国际注销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予以核准,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失效。申请商标在第6类指定商品经国际限定,“金属遮盖物”商品限定为“金属遮盖物(半加工)”,删除“不属别类的金属制品”,增加“金属五金器具”商品。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一、二、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THOMAS”与引证商标五文字“TOMAS”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安装杯;金属颈圈;金属遮盖物(半加工);金属帽;金属化妆品密封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锡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金属安装杯;金属颈圈;金属遮盖物(半加工);金属帽;金属化妆品密封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金属安装杯;金属颈圈;金属遮盖物(半加工);金属帽;金属化妆品密封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包头;金属灯芯架;金属五金器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安装杯;金属颈圈;金属遮盖物(半加工);金属帽;金属化妆品密封盖”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包头;金属灯芯架;金属五金器具”复审商品上、第21类复审商品上、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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