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那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7798号“想好再分手 To break up to want to be g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可识别性,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第45类服务项目上的“想好再分手 Want to break up”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想好再分手”系日常生活用语,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