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继福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5609号“继福电子 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15058号“GF”商标、第16544305号“固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