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特克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76266号“SOU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45268号“索盛 SOSN”商标、第6329432号“SO-SUN”商标、第4095338号“SOOSAN”商标、第4875208号“SOSCN及图”商标、第1239071号“SOSEN”商标、第10785054号“SOSEN及图”商标、第5337241号“SOSUN”商标、第20061758号“SUSUN”商标、第9794513号“嵩姗 SOSUN”商标、第21766332号“闪讯 SANSUN”商标、第11469362号“SUNSUN LIGHTING”商标、第5782853号“松实 SONSC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SOUSU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SOSN”、引证商标二文字“SO-SUN”、引证商标三文字“SOOSAN”、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SOSCN”、引证商标五文字“SOSEN”、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SOSEN”、引证商标七文字“SOSUN”、引证商标八文字“SUSUN”、引证商标十显著认读文字“SANSUN”、引证商标十一主要认读文字“SUNSUN”、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认读文字“SONSCN”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十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