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华创健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7663号“水粉科技 WATER EVER SCIENCE&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