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国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36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冷热湿巾机、冰箱除味器”的驳回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1535号“常春及图”商标、第6157197号“领本LINBEN及图”商标、第5644368号“贝佳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冷热湿巾机、冰箱除味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复审范围仅限于除冷热湿巾机、冰箱除味器两项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消毒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领本LINBEN及图”及引证商标三“贝佳乐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