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94895号“银谷财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银谷财富 22694895

阅读:111192 2018-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4895号“银谷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62254号“银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

  申请人: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4895号“银谷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62254号“银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荣誉证书、系列商标证明及相关网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银谷财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银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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