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宏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28388号“LO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37343号“爱的 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7238420号“乐盈弘 Lo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LOVING”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爱的”含义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Loving”字母构成相同,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盆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勺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