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57794号“创新工场 SINOVATION VENT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67419号“创新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未予受理,故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创新工场”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