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祥(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1923号“淘债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由申请人独创,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使用、网页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汉字“淘债宝”,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所指定商品项目的内容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