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福瑞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2471号“IFR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99073号“爱无季I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外,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引证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获奖证书;
2、产品设计奖证书和奖杯;
3、广东省名牌产品年鉴;
4、中国厨卫行业百强企业杂志;
5、申请商标日常经营使用照片;
6、引证商标商标信息及流程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包含的字母组合“IFREE”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