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虎臣
委托代理人:中慧智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3649号“赵承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即为赵承祥本人,故申请商标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证明;
2、《非物质文化遗产(惠济区)》;
3、《非遗系列之走近固城赵家陶炻》;
4、《非物质文化遗产丹炻传人赵承祥》;
5、《固城丹炻艺术》;
6、《赵氏族谱》;
7、工作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赵承祥”及图形组成,其中“赵承祥”为河南丹炻技艺传承人,指定使用在家用器皿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