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尚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06360号“JEYELASH EYELA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026462号“JES”商标、第16259627号“JESS”商标、第18689891号“花港码头HGMTOU.COM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