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6139号“东方渔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22444号“东方谷Oriental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东方渔谷”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圣诞树、燕麦、自然花、活鱼、动物饲料、植物种子、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藻类、坚果(水果)、虾(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小麦、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菌种、人或动物食用海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