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拱照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9443号“听歌说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具有较强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听歌说影”构成,其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