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0812号“滴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58724号“滴滴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04421号“滴滴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72604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48315号“滴滴打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滴滴”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保镖、殡仪、调解、开保险锁、失物招领、保险箱出租、领养代理、宗谱研究、在先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失物招领、殡仪、开保险锁、保险箱出租、宗谱研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