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32752号“圣灵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圣灵纪 23132752

阅读:147983 2018-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未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2752号“圣灵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知晓,该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圣灵纪” 是“苍穹榜”系列丛书中的一部,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没有因为该书有“…

  申请人:上海未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2752号“圣灵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广大消费者知晓,该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圣灵纪” 是“苍穹榜”系列丛书中的一部,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没有因为该书有“圣灵”字样而引起不好的宗教影响。已有许多含有“圣灵”的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网、京东、当当、亚马逊等网络销售页面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是由“圣灵纪”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其中“圣灵”为基督教用语,“圣灵纪”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服务项目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132752号“圣灵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圣灵纪 231327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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