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97027号“ONE CONN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E CONNECT 22897027

阅读:131890 2018-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7027号“ONE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13470号“自由123ONEFREE及图”商标、第5621218号“ONEMALL”商标、国际注册第1…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7027号“ONE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13470号“自由123ONEFREE及图”商标、第5621218号“ONEMALL”商标、国际注册第1014001号“ONE.COM”商标、第11399870号“EONEOFFICE”商标、第11637262号“美全ONE”商标、第11814991号“ONESECURITY及图”商标、第12976907号“1号公社ONE及图”商标、第13310066号“亿万ONE及图”商标、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ONE及图标、第16182302号“美全ONE”商标、第18538140号“命源ONE”商标、第19736432号“ONE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各证商标已经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知名度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97027号“ONE CONN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E CONNECT 228970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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