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平洋粘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236767号“微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的纯文字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第13656936号“微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处于完全不同的领域,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45766号“薇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和含义上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增强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双方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二正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官网介绍;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旗下品牌介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裤;女士内裤”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微丝”,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童装;工作服;紧身围腰(女内衣);内衣;衬衫;服装;套服;成品衣;裤子;外套;针织服装;制服;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袜;围巾;女用背心;睡衣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裤;女士内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