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岚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碧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87735号“胜利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67797号“胜利”商标、第5972610号“胜利发电厂及图”商标、第12188188号“胜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强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邮购货物的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货物贮存、贮藏”服务上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申请商标在“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邮购货物的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