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98231号“彩灯耀丝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彩灯耀丝路 22498231

阅读:82896 2018-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华灯耀丝路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8231号“彩灯耀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是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管理下的国投公司,代表自贡市政府宣传使用“华灯耀丝路”、“川灯耀丝路”等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未违反《商标…

  申请人:四川华灯耀丝路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8231号“彩灯耀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是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管理下的国投公司,代表自贡市政府宣传使用“华灯耀丝路”、“川灯耀丝路”等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自贡市人民政府、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筹备“华灯耀丝路”文化项目部的通知、函件、议事纪要;

  2、申请人针对“华灯耀丝路——中华彩灯上的语言艺术”彩灯巡展所进行的宣传使用材料,如合作协议、宣传图片等。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98231号“彩灯耀丝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彩灯耀丝路 224982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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