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91877号“维丰wei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维丰weifeng 22191877

阅读:66366 2018-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继坤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1877号“维丰wei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314552号“维丰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专用权已经到期。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马继坤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1877号“维丰wei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314552号“维丰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专用权已经到期。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该申请被商标局予以核准,该商标专用权至2027年6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维丰”以及拼音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91877号“维丰wei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维丰weifeng 221918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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