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格瑞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6282号“权威艾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指向明确,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属于汉字的规范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检”系属于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使用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