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凯蓝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9179号“凯蓝C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968530号“蓝凯及图”商标、第11809905号“CLAND”商标、第13128116号“思兰朵CLAND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动物清洁;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服务;园艺学;治疗服务;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医疗护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动物清洁;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服务;园艺学;治疗服务;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医疗护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