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凯蓝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8135号“凯蓝C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968534号“蓝凯”商标、第13128067号“思兰朵CLAND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