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世纪家园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83627号“开关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广告服务项目上不会缺乏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该商标用在指定“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设计;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