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芳草丰茂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5929号“金日点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07263号“金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83414号“金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电话会议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视频点播传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部分“金日”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