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自然关怀产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4117号“AUSTRALIAN NATURAL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已获准注册,视为经澳大利亚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2236号“NEOBIO NATURAL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