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3746号“饿 趣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饿 趣味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39184号“趣味科学实验室”商标、第16889877号“趣味堂”商标、第15045449号“味趣”商标、第16101771号“趣味之家”商标、第19659252号“趣味园”商标、第14688738号“趣味园”商标、第14639182号“趣味园”商标、第10438412号“趣味宝”商标、第18350398号“趣味象棋”商标、第11716530号“趣味赛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