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华庆
申请人因第23152074号“仁怀皇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仁怀皇后”为历史人物,史书记载名为朱琏。二、“仁怀”为朱琏死后获得的上尊号,谥仁怀皇后,申请商标中“仁怀”具有其他含义,与贵州省仁怀市名称没有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仁怀皇后史书资料、网络图片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仁怀市位于贵州省西北部,“仁怀”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含有“仁怀”,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且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和熟知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整体已产生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为一般公众所熟知,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