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69699号“有机攻略ORGANIC RAID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机攻略ORGANIC RAIDERS 21369699

阅读:103893 2018-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有机攻略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9699号“有机攻略ORGANIC RAID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有机攻略ORGANIC RAIDERS”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指向关系,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第8…

  申请人:四川有机攻略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69699号“有机攻略ORGANIC RAID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有机攻略ORGANIC RAIDERS”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指向关系,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第8371904号“有机攻略”商标基础上的补充性注册。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并未对商品的内容或者产品产生描述,不存在误导性描述的情形,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有机攻略”及英文“ORGANIC RAIDERS”组合而成,其中“有机”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洗发液、香精油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其他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及申请商标为其在先商标补充性注册的理由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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