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清新能互联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65388号“华清资本HUATSING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20802号商标、第16815079号商标、第16815148号商标、第16815926号商标、第10054993号商标、第14312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 存在明显区别,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紧密在一起,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未曾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