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汇百变(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29518号“百变创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884592号“百变创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前台照片图片、宣传册图片、奖状照片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广告和电视节目制作、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广告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百变创享”与引证商标“百变创响”在文字构成、呼叫、给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