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周嘉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8634号“ASSEM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申请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1月27日核准转让至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见第1585期商标转让公告)。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697695号“ASSEMBLE TO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542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2期商标公告上。
3、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158284号“ASSEMB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7714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8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795649号“ASSEMBLE BY REEL”商标同属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二、三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