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格律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1704号“百性黄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有任何的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3979号“黄页 PAGES及图 ”商标、第16597855号“114 黄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黄页”,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电话市场营销;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百性黄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