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龙鳞点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1890号“绿色国学 Vigorous Chinese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37329号“绿色学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Chinese Culture对应的是汉字部分“国学”,加之申请商标有其他汉字,英文及图形要素,故申请商标整体与我国国名差异明显,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国学”二字是《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固有词汇,含义是“称我国传统的学术文化,包括哲学、历史学、考古学、语言文字学等”,所以,“国学”并非“国子监”的简称,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有诸多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绿色国学”与引证商标“绿色学习”均含有“绿色”二字,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从而造成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Chinese”与中国国名国名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