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巩义市驰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26937号“甄爷们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商品原料等特点,其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带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数量等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本案中,申请商标“甄爷们儿”并未构成仅直接表示白酒等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