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景成瑞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4075号“景成投资JINCHANCECAPITALJ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906266号“景成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00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15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景成投资”及图形组成,其汉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