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赤峰食益客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2289号“食益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5366178号“食SHIWEIXIAN”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