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织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1150号“CC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17122546号“酷窝CO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54069号“CO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合同、官方网站和微信截图、百度网页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Cwork”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OWORK”、引证商标二“COWORK”仅一个字母之差,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