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61861号“董氏结缘生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董氏结缘生态 23161861

阅读:48922 2018-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董春刚 委托代理人:辰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61861号“董氏结缘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生态”二字并非其显著部分。其他含有“生态”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指…

  申请人:董春刚

  委托代理人:辰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61861号“董氏结缘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生态”二字并非其显著部分。其他含有“生态”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指定使用在活动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161861号“董氏结缘生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董氏结缘生态 231618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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