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文世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92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4906263号“优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45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