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望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0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82253号“望V”商标、第10231227号“望网”商标、第11902010号“望府”商标、第11902154号“望府DIGNITY MANSION及图”商标、第11902027号“望府DIGNITY MANSION及图”商标、第14364401号“望记”商标、第15399796号“望记及图”商标、第20675521号“望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