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CE(IP)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83447号“Mocha摩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0021621号“CM·摩卡”商标、第15829238号“MOCHO”商标、第6672090号“图形”商标、第1448022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10130号“JOBCORN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五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显著识别部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