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想莱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谢敏)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0383号“LAMARI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5853号“LAMARIN”商标、国际注册第780657号“LAMAR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AMARIEE”与引证商标一、二“LAMARIN”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增白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体现出申请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销售宣传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