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性范
委托代理人:艾彼博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9751号“DELL'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84138号“DELLESS”商标近、第20658229号“DELU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DELL'EST”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靴;服装等服装属于类似服装,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装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装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装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