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8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4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情况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为较抽象化的圆圈重叠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通过计算机网络、无线网络和互联网进行软件、消息、数据、文本、声音、图片和视频的电子传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