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1335号“BOSS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01724号“共读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